如何拘传

更新时间:2024-12-26 17:41:57阅读:0

拘传是指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,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。以下是拘传的具体程序:

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

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,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,由公安机关负责人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、人民法院院长批准,签发拘传证(法院称为拘传票)。

确定拘传地点

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、县内的地点进行。如果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工作单位、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、县,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、县进行;特殊情况下,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、县内进行。

执行拘传

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。拘传时,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,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(盖章)、按指印。对于抗拒拘传的,可以使用戒具,强制其到案。

到案后的处理

被拘传人到案后,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。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,讯问结束后,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。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,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。

讯问与强制措施

讯问结束后,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、逮捕的条件,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。如果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,应立即释放,不得变相扣押。

时间限制

传唤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;案情特别重大、复杂,需要采取拘留、逮捕措施的,传唤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。不得以连续传唤、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。

合法性

实施拘传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,防止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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