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东如何制住法人
2025-01-02
更新时间:2024-12-30 20:58:45阅读:0
在司法实践中,认定已知债权通常依据以下标准:
存在如发票、对账单、还款协议、长期供货协议等凭证,证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已确认履行成果和权利义务关系。
当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,已确定的债权债权人属于已知债权人。
如果公司减资决议时,法院或仲裁机构已作出生效裁决确认的债权,相应的债权人亦属于已知债权人。
特定债权人:
已知债权人应是特定的个人或实体,合同交易双方为确定的对象。
即使债权人的地位未被记载于公司的账册或决议中,如果债权人自认其地位,也可以认定为已知债权人。
对于债权金额尚未最终确定,但已明确存在的债权人,应认定为已知债权人。
在公司清算时,即使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到或债权金额不确定,已知债权人如建行四会支行,应当被识别并通知其进行债权申报。
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,如合同、协议、发票、收货单、付款凭证等,进行审查核实,以确定债权人的身份。
以上标准综合了不同案例的裁判观点,并以法律规定的证据审查原则为基础。在具体案件中,法院将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